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民终1040号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赫明波、珠海市元亨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在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准许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9.5元,减半收取为2499.75元,由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孙 志 审判员  马 艳
书记员  黄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