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3089号
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