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3089号 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中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