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7民初2号
原告:何国民,男,壮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4号27栋3单元14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何国民诉被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12日,原告以需要追加当事人、补全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何国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