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493号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29761.27元,开户行、账户:农业银行南宁青年国际支行、200223010****5310,实际冻结129761.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