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4民初1802号
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汇豪华庭17号楼1单元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879140(5-1)。
法定代表人:周启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马山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19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74828。
法定代表人:韦才煌,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马山县教育局在诉讼过程中已付清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被告马山县教育局已偿清其所欠工程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4117元,由原告广西建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韦惠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