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02民初5072号 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512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72777,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浠沧商业街1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889823.1元(赔偿金875571.1元和诉讼费14252元(建湖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由中邮建公司与神州公司共同负担的诉讼费和鉴定费部分)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前期律师代理费20000元(已经支付)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2015—2016度通信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合同/委托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作出了约定,协议第四条承诺和保证中的4.4条约定:乙方与其自有施工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承诺全额赔偿甲方。协议第八条安全生产中的8.1条约定: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附件三的确认书中亦约定若乙方施工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任何劳资纠纷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相关费用,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上述条款中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2015年6月15日,被告雇佣的**在从事移动线路维护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后**于2020年11月19日死亡。**亲属起诉原、被告及其他责任主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1)苏09民终6852号,该判决维持了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875571.1元,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被告负担1425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转账889823.1元,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院判决书及双方之间关于责任分担的协议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辩称,我只是接受领导叫我过来调解的,对证据均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2015—2016度通信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合同/委托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作出了约定,协议第四条承诺和保证中的4.4条约定:乙方与其自有施工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承诺全额赔偿甲方。协议第八条安全生产中的8.1条约定: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附件三的确认书中亦约定若乙方施工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任何劳资纠纷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相关费用,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上述条款中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 还查明,**亲属起诉原、被告及其他责任主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民终6852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2015年6月15日,被告雇佣的**在从事移动线路维护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后**于2020年11月19日死亡。判决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875571.1元,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被告负担1425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转账889823.1元,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1169号一案,认定2015年6月15日,被告雇佣的**在从事移动线路维护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后**于2020年11月19日死亡。被判决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875571.1元,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转账889823.1元,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施工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任何劳资纠纷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故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上述协议向被告追索,原告要求立即支付889823.1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30日(赔付之日起)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89823.1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4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神州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璐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编合同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