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为7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