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为7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