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0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8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线路改造工程、新建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以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先后独自完成鹤壁市鹤山区**一区A区二期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壁集镇羑河乐园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山区中山小学东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壁市淇滨区龙门水晶城宽带接入新建工程、DND镁大厦宽带接入新建工程、***城宽带接入新建工程,所涉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将施工费用全部支付给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8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被告答辩:一、被告承包工程后分包给了***公司,被告已支付***公司工程款;被告也申请了追加***为第三人;二、原告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三、案涉六个工程是在2017、2018年提交审核的,距今已四五年,其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款项;诉讼已超时效,请求不应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在该公司承揽的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和新建线路工程都是由中邮建公司鹤壁联通项目经理***负责安排施工完成。以此可以证明***为实际施工人。
2、鹤壁项目部经理授权书一份。证明中邮建公司授权原告为鹤壁项目部经理,有权处理一切事务。
3、项目部印章使用证明一份。证明中邮建公司授权***使用“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鹤壁联通项目部”印章,有权代表中邮建公司签署工程文档,具有法律效力。
4、安全防范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一份。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同中邮建公司授权代表***签订的该协议施工中的安全防范、工人保险投保实质都是由***具体实施。
5、鹤山区**一区开工报告、验收证书、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21772.72元。
6、鹤山区鹤壁集镇羑河乐园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证书、
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32057.83元。
7、鹤山区中山小学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证书、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10995.53元。
8、淇滨区龙门水晶城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证书、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45657.2元。
9、淇滨区DND镁大厦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证书、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18091.24元。
10、淇滨区***城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证书、结算审
核定案表各一份,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应付施工单位费用为24246.73元。
11、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2号
民事判决书一份、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6民终676
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工程涉及的鹤壁市山城区内的施工项目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判决被告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本案中,同样应当判决被告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同时证明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质证:证据1,未见此证据的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是本案的工程,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原告不是公司的人,即使是由原告安排人员施工和保险的,也证明不了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未提供实际投入资金等证据。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对证据4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5-10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证据是被告和***之间的结算材料,恰证明了工程由被告分包给了***,原告与被告无关,没有权利要求付款。证据11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是将工程分包给了***,工程款也付了,也证明不了未超诉讼时效。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中邮建与***签订);
2、《2015-2017年河南联通通信工程项目服务类(市管施工)框架协议(中邮建)施工合同》(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与中邮建签订)。证明中邮建(承包方)与联合网络鹤壁公司(发包方)签订有案涉工程的2015-2017市管施工框架协议,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二组**一区项目:
3、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21554.5元、2395.49元;
4、工作量确认总表;
5、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会计凭证、银行回单;证明就案涉**一区项目,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6、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一区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金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三组羑河乐园项目:
7、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31737.2元、3526.39元;
8、工作量确认总表;
9、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会计凭证、银行回单。证明就案涉羑河乐园项目,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10、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羑河乐园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金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四组中山小学项目:
11、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10884.5元、
113.95元;
12、工作量确认总表;
13、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
会计凭证、银行回单。明就案涉中山小学项目,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14、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中山小学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金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五组龙门水晶城项目:
1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采购订单;
16、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45611.01元、4165.73元;
17、工作量确认总表;
18、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
会计凭证、银行回单。证明就案涉龙门水晶城项目,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与中邮建签订的2015-2017市管施工框架协议项下采购单,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19、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龙门水晶城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金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六组DND镁大厦项目: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采购订单;
21、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17910.2元、
1990.16元;
22、工作量确认总表;
23、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
会计凭证、银行回单。证明就案涉DND镁大厦项目,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与中邮建签订的2015-2017市管施工框架协议项下采购单,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24、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DND镁大厦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第七组***城项目:
25、***城宽带接入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26、中邮建开具给联合网络鹤壁公司的发票24004.2元、
2667.2元;
27、工作量确认总表;
28、分包结算审计报告、***开具给中邮建的发票、
会计凭证、银行回单。证明就案涉***城项目,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与中邮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邮建已经按照92%的比例(收取8%管理费)将收到的联合网络鹤壁公司支付的款项付给了***。联合网络鹤壁公司、中邮建之间的结算,与中邮建、***之间的结算能够一一对应,具体金额数据详见提交的账目表格。
29、国内器材结算表(甲供材表)。证明就案涉***城项目,***加盖公章的甲供材表金额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审核定案表里甲供材材料费审定值一样,证明中邮建将前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
原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涉案工程是2016年签订,双方未签落款时间,不能证明此框架协议与本案有关联,结合原告方提交的鹤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被告以与***有分包关系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因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存在分包协议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分包的上诉理由。因此,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此协议签订2015年至2017年,与证据1中时间不相重合,对第二组至第七组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仅因其向***支付款项,就证明***完成了施工行为。原告与***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认可被告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因此工程是由***实际完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而不应向***支付。对结算账目表所涉的六个工程,工程款数额一致,能证明工程款与原告起诉数额一致。对于被告主张的***为实际施工人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实际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11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11的生效裁判也认定***为中邮建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签订的线路改造工程、新建线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9,其主张将工程分包给了河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11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6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低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对其提交的证据以证明***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至2018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中邮建公司签订线路改造工程、新建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中邮建公司委托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以中邮建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完成鹤壁市鹤山区**一区A区二期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壁集镇羑河乐园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山区中山小学东宽带接入新建工程、鹤壁市淇滨区龙门水晶城宽带接入新建工程、DND镁大厦宽带接入新建工程、***城宽带接入新建工程。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工程已按要求按期交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将施工费用全部与中邮建公司结清,中邮建公司未将工程款152821.25元支付给***。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中载明***为项目经理,有权处理一切事务,工程由***负责安排施工,具体施工人员的安排和保险明细由***负责提供,安全防范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也是***代表中邮建公司签订。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6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相印证。中邮建公司辩称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河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追加河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没有提供河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具体施工的相关证据,且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已认定***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宽带接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可认定***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结清,中邮建公司应将工程款支付给***。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审核定案表证明应付施工单位费用共为152821.25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52821.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2019年12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证明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利息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故从2020年1月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以工程款152821.25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28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5282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22元,由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