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731号
原告:***,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1: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关帝上城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GEYC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2: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周口联通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3175349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4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05月通过网上招聘,经**面试入职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项目主管,工作地点在周口市川汇区××村,总经理为**,月薪5000元,承诺缴纳社保(未缴),只作了入职登记表,未签定劳动合同。工资由**每月15转账到卡号6212********,6252********,6217********,记录从2019年开始拖欠工资,累计5-6个月,发一部分,因为欠薪索要无果于2020年12月30日约定正式离职。工资结清到2020年12月份为节点(有微信记录),共计需支付7.6万元,实际支付4万元,还有3.6万元未付(有微信记录+欠条)。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9日一直向被告1讨要工资,未能解决;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1月24日分别向被告2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反应情况,未能解决;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告3周口市铁塔公司(**、**)反应过此纠纷,未能解决。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分包单位,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被告1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2、被告3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在未经仲裁的情况下,不应受理,故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41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