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邵阳市智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与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18号
原告:邵阳市**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涂家冲国税一分局宿舍**。
法定代表人:胡国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白沙路口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杨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机电液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