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3775025。

法定代表人:杨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莉,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主要证据加盖的其公司的公章系伪造,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其公司对调解书不知情,更未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章;原审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并依法再审。其代理人提出相同的代理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系公司意志表示的重要形式。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借款担保、委托诉讼代理、民事调解中使用公司公章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审主要证据加盖的其公司的公章系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而提出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其公司对调解书不知情,更未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章;原审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并依法再审的再审申请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调解书正确,应予确认。

综上,再审申请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连小彬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玉娇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