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路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3775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组织机构代码775895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1民初10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5884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九千多万元,其财产正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