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1执322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路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3775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组织机构代码775895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赣州市会昌县,依当事人申请于2017年11月将本案全案委托给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521执3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炳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