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陈桥镇时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080956。
法定代表人:马增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乡**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28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生效的(2019)豫0727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
二、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17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民政、保险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六套已登记的房产,本院已经于2020年7月23日查封,但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本院属于轮候查封。2020年7月21日在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机动车,但是其车辆未见踪迹,未实际控制,其他暂无可执行财产。
三、2020年7月24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8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关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信息和下落。
五、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六、2020年10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新乡**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新乡**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海建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