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329号
原告: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
诉讼代表人:包训文,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和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E3WT80。
住所地:封丘县留光镇留光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毛仕起(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第三人:御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173391759L。
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程相坤,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新乡市和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御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5日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