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执562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宝定
住所地长垣市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长垣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8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士 龙
审判员 45624756276975程国伟
审判员 韩 振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