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申3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金辉、刘德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定,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包训文,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申超贤
书记员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