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278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5641.8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5641.85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