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58号
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振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