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5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特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5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特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669517.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苏华特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垫付费用共计人民币6833227.0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款,并对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申请结案。另被执行人江苏华特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委托了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该院已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苏0982执1432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149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108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江华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