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特别授权),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园区创富科技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嘉
书 记 员 陆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