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126号
原告:***,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永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并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2月9日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奚锦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