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30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兵,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1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