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393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兵,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