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书》第九条有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