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大道陈白沙先生故里内南秀轩。
法定代表人:欧阳仑。
原告***诉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