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91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颢严,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二8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25号205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叶伟雄。
第三人: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西区大道陈白沙先生故里内南秀轩。
法定代表人:欧阳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平,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由于自身原因,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37.46元,减半收取计23468.7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宇妍
人民陪审员  吴惠芬
人民陪审员  蔡金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境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