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大道陈白沙先生故里内南秀轩。
法定代表人:欧阳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平,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9字楼。
法定代表人:梁伟雄,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妍,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润生,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子晟,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秀公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土华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子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的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是否一致,不应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书面合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施工的事实进行审查。且在涉案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原审第三人亦确认收取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土华联社是否支付了涉案工程进度款亦应进一步查明,而原审法院均未予进一步审查,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37元,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3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方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林旭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煜伦
书记员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