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874号
原告:广州市建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582-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0UW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区大道*****故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24629524。
法定代表人:欧阳仑。
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333号303-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79206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建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建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建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