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8377号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4525.66元,已发放至申请人。
三、我院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4525.6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郭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