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1民初5043号
原告: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佳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F9WQF19。
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街道苹果园小区68号楼3单元6楼东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超,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屠府坟村二队339号,身份证号:410211198409094018,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亚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745532。
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5号1号楼821房间。
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清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637431G。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栋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雨,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雨阳,女,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西后街14号,身份证号:410203198911200023。
原告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电力公司”)、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红杰、高登望、屠嘉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超,被告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雨、翟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4月6日被告城投公司与被告三和电力公司签订汴京熙华府项目临时方压、供配电力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工程内容为汴京熙华府项目提供临时方压供配电,被告城投公司系工程项目发包人,原告经介绍从被告三和电力公司处承包了上述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上述工程,现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工程款未结,另开封新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更名为开封市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三和电力公司明确表态不支付此款项给原告,故起诉二被告要求支付原告原告欠款406877.97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被告三和电力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城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没有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城投公司与佳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城投公司与佳博公司签订了《汴京熙华府项目部临时方压、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如需支付工程款也只能向三和电力公司支付,城投公司对三和电力公司与博佳公司之间的分包事宜并不知情,且三和电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分包,已构成违约。城投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三和电力公司提交的计量支付报表进行确认并准备支付,但三和电力公司以自身发生特殊情况为由要求暂不支付工程款,故城投公司不存在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06877.97元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该工程价款金额应为第三方审计,因三和电力公司仅提交了第一期计量支付报表迟迟未上报,结标评审材料,该项目最终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综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城投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城建公司与被告三和电力公司签订《汴京熙华府项目部临时方压、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为汴京熙华府项目临时高压、供配电工程,合同价款为406877.97元,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28天内,支付60%安全文明施工费,单项工程完成申报单项工程70%的计量款,工程竣工正式送电后支付合同总价款80%,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结标定案,并顺利把工程移交支付至第三方审计定案价(让利5%)后的100%,违约责任中约定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和个人。2020年4月15日被告三和电力公司与原告博佳公司签订合同书,将三和电力公司承接的上述项目转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更为406877.97元。2020年5月被告三和电力向被告城投公司提交第一期计量支付报表,费用为325502.38元,因被告三和公司原因,未让被告城建公司向被告三和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佳博公司与被告三和电力公司签订的《汴京熙华府项目部临时方压、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工程已竣工,被告三和电力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因被告城投公司与佳博公司无合同关系,佳博公司与三和电力公司签订的《汴京熙华府项目部临时方压、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对被告城投公司无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城投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三和电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06877.97元,因被告已将工程移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6877.97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佳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4元,保全费2554元,由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红杰
审判员  高登望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