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恢3442号
申请执行人***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
***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012000元。二、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2000元。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四、若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2896元,减半收取11448元,由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恢复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破申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确认,受理***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对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恢3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