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1372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5号1号楼821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亚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