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柏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506民初590号
原告:***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阳光花墅第6幢东3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4163452X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5号1号楼821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亚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9606892H。
法定代表人:*祥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电力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光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和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控光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直接承担***16200元工资支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系被告***手下农民工,受其雇佣、管理,于2017年5月16日起在安阳市华豫纺织厂从事太阳能电池板安装工作。被告***系个人承包经营者,与原告2017年4月14日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上位法,效力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本案原告承担的责任应为连带责任。被告***随意给被告***等人出具工资欠条,原告无法相信该数额是真实的、不掺杂水分。判决被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既能杜绝虚假诉讼、恶意欠薪情况的发生,又能有利于农民工利益的维护,使农民工及时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该案经过仲裁,仲裁庭核实过工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对欠付工资数额无异议,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只是打工的,是领班,没有公司单位,原告未结算工程款。
被告***辩称,要求按仲裁裁决数额给付工资。
被告三和电力公司辩称,一、三和电力公司与原告***特公司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特公司施工,仅是部分材料设备、辅助材料的运输、安装及部分辅助工作,并非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不是违法分包,不应对拖欠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二、三和电力公司与案涉43名农民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为使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已依据约定及时支付了工程款,截至目前已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理应由***特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三、仲裁裁决认定43名民工与***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北控光伏公司辩称,北控光伏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北控光伏公司作为实际发包人的项目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并非被告***等43名农民工的用工主体,对分包商的工资支付义务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三和电力公司和***特公司已向北控光伏公司的关联公司共同承诺由其双方负责解决本案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请求驳回对北控光伏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与三和电力公司就安阳华豫纺织工业园2.09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华豫项目)签订了华豫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后昌盛公司将华豫项目转让给北控光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阳市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月,三和电力公司将华豫项目发包给***特公司。2017年4月14日,***特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华豫项目分包给***。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招用***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庭审中,***对欠付***工资16200元无异议,原告怀疑该数额虚高、不属实,但提供反驳证据不足。***特公司未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当庭认可未取得该项许可证。
另查明,***以“要求确认2017年5月16日至今与被申请人***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被申请人三和电力公司、北控光伏公司、***依法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为由,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作出裁决:“一、申请人2017年5月16日至今与被申请人柏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柏特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6200元;三、被申请人三和公司对被申请人柏特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62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特公司未就案涉施工劳务与被告***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未直接向其支付报酬,***系受***雇佣,按照***的安排和指示提供劳务,不受***特公司日常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与***特公司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不享有***特公司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与***特公司未形成行政隶属关系,故***特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要求***特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由三和电力公司、北控光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特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为完成工程项目招用***等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并根据劳务工种约定了工资标准,***与***之间应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可另案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对***该项请求,本案中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未形成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