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2民终8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38号601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虹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商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翰虹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与(2022)沪0109民初1467号案件(以下简称1467号案件)争议期间不同。本案翰虹文化公司主张的是2020年上半年疫情租金减免以及房屋存在结构隐患造成消防无法验收的空置问题,1467号案件处理的是2020年8月1日之后的双方争议。2.法律依据不同。1467号案件适用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法律依据为政府行政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3.债权主体不同。1467号案件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缴纳房租,本案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疫情期间的租金。4.一审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驳回翰虹文化公司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没有受理或处理过2020年上半年疫情减免租金的问题,不满足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虹商集团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度租金疫情减免事宜,虹商集团已经明确告知翰虹文化公司,存在欠缴租金、租赁纠纷、违约违法等行为的,不享受疫情减免政策,2019年翰虹文化公司存在欠付租金,且产生消防问题责任在于翰虹文化公司,其行为违约违法,不应享受租金减免。同时,本案与1467号案件当事人均为翰虹文化公司与虹商集团,诉讼标的均为房屋租金,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在1467号案件中进行审理,翰虹文化公司在该案中就疫情租金减免进行过抗辩,翰虹文化公司提出的返还不合格场地的租金,在1467号案件中并未提出抗辩或者主张,双方争议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翰虹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虹商集团返还因交付不合格场地472.93平方米的租金70.5万元;2.虹商集团返还法定义务应免除的翰虹文化公司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三个月的租金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翰虹文化公司与虹商集团之间关于新港路317号一层、三层(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争议,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做出(2022)沪010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467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定:“虹商集团与翰虹文化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终止,虹商集团于审理中确认已收回租赁房屋,翰虹文化公司应承担租赁期内的租金并承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关于租赁期内的租金差额5万元,翰虹文化公司辩称因疫情应予以减免,然其欠付的系2020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并不存在因疫情需要减免的事由,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场地不合格,翰虹文化公司亦应在该案中一并提出。该案经审理并判决:“一、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差额5万元(抵扣押金5万元后无需履行);二、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196,405.96元;三、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1467号判决书已对翰虹文化公司与虹商集团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双方纠纷事宜作出处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翰虹文化公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向一审法院起诉,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海翰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翰虹文化公司提交(2024)沪0109民初4085号案件调解笔录,证明2024年3月8日翰虹文化公司与房屋实际使用人在一审法院就2020年上半年免租问题达成调解,认为构成新的事实。虹商集团认为并非新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前诉与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翰虹文化公司就2020年度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减免事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对此本院认为,1467号案件系虹商集团就系争房屋租赁事宜起诉翰虹文化公司及案外人,1467号判决书对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翰虹文化公司欠付的租金差额、房屋使用费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认定和处理,但并未对2020年度上半年租金减免事宜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翰虹文化公司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