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金滩大厦6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3006119。
法定代表人:胡骏。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组织机构代码:742938313。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本院在执行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2020)浙0482执27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482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