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金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493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陆来英,女,193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宋燕楠,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上海方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锋,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来英、宋燕楠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金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来英、宋燕楠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金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来英、宋燕楠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高丽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韵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