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275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江平(系原告的妻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金滩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鹏六,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