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占林与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9民初3383号
原告:王占林,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昭乌达路天王国际酒店23层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林与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占林负担。
审 判 员 蔡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