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红光与崔佳慧、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2民初5017号
原告:马红光,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敖汉旗。
原告:崔佳慧,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经营百货个体工商户,赤峰市敖汉旗。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敏,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敖汉旗金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法定代表人:韩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汉旗萨力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
负责人:邓伟光,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江,男,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法律顾问。
被告:敖汉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负责人:朱久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文,男,敖汉旗交通运输局法制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红光、崔佳慧与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敖汉旗金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敖汉旗萨力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敖汉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光、崔佳慧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敏,被告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被告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江,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迟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红光、崔佳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45363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死者马春子女。2020年6月12日,马春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村杨树湾子新搬迁组附近道路时,因道路上有土堆,造成马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因四被告未履行道路清理义务,致使发生马春死亡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乡政府辩称,事故发生的道路为2016年“十个全覆盖”所修道路,该PPP项目由天拓公司承建并负责养护,2017年天拓公司将公路养护权转让给金华公司。综上,乡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交通局辩称,事故发生道路为村间道路,该村道为敖汉旗2016年街巷硬化工程PPP项目,2016年4月乡政府与天拓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工程于2016年5月1日开工,于2016年9月30日完工,于2016年12月30日交工验收。2017年3月,乡政府与天拓公司签订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拓公司负责运营维护与管理项目工程。交通局作为敖汉旗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仅对县道实施建设和管理并非本案村道的行政管理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金华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为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马春翻车死亡与道路上的土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二原告主张因土堆致使马春翻车死亡的观点没有依据。经检测马春的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07毫克,事故发生时马春处于醉酒状态,且马春没有相关车辆的驾驶资格。综上,金华公司认为马春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致翻车死亡,与当时的道路状况无关,金华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天拓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马春,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马春驾驶凤凰牌三轮电动车在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杨树湾子新搬迁组附近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春当场死亡。经敖汉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春因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致死。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100ml。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现场位于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杨树湾子新搬迁组附近道路,水泥路面,无道路中心线。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2020年7月9日,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马红光、崔佳慧系马春子女。诉讼中,本院依据二人申请调取马春交通事故案档案材料,事故档案材料中记载事故现场附近有横在道路上的土坎,但交警部门未能查明土坎如何形成。
另查明,事发道路为敖汉旗2016年街巷硬化工程项目。2016年4月26日,乡政府与天拓公司签订敖汉旗2016年街巷硬化工程PPP项目合同。项目工程于2016年5月1日开工,于2016年9月30日完工,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交工验收。2017年3月乡政府与天拓公司就前述项目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天拓公司负责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
2019年1月1日,乡政府、天拓公司、金华公司三方签订街巷硬化养护转让协议书,约定天拓公司将前述工程项目养护权转让给金华公司,期限自2019年1月至2025年12月。
本院认为,根据马春道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记载,事发道路无中心线,无照明设施,事发处位于弯道附近,有横穿道路的土坎,事发时为夜间,马春为醉酒状态。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土坎引发事故的相关证据。事发现场除土坎外还存在弯道、道路没有中心线、没有路灯,死者醉酒驾驶,所驾车辆为三轮车等多种因素,本案现有证据及现场情况不能确定土坎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以未尽道路清理义务造成马春死亡为由主张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红光、崔佳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52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红光、崔佳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