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4民初5344号
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华街1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8846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昭乌达路天王国际酒店23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7567703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散汉旗惠州办事处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天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23年6月7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4428元,但原告不同意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大连民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