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6295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万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聂军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与被告庭审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27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自行锁住水泵,导致水泵系统无法工作,原告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2272元,本院仅对58478元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因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具有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需方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甲方)与供方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水泵水箱供应合同》,约定供方为需方在2017年9月7日到2017年9月27日期间供应水泵水箱,优惠后合计268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至货款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安装调试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否则视为调试合格),余款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8年5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增加价值7872元货物。原告两次共向原告供货275872元,双方庭审时确认被告尚欠货款72272元。
一、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5847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负担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