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40号
上诉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恒祥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在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石卫华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