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宜昌泽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6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泽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宜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宜昌泽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万元。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宜昌泽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宜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卫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