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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21363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强
书记员 何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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