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1098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尾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凌吕华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