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1612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愿意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赵 静
法官助理  诸怡婷 书 记 员  蒋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