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941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新港路1号1幢、港丰村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大塘里10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