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2223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丝雨,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48号。
负责人:杨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梦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号1号楼。
负责人:汪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珊
书 记 员 冯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