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6民初954号 原告:***,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公馆四号楼。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1266号。 负责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168号。 负责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信臣中路966号。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一半计8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1